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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

编辑日期:2020-01-13 作者/编辑: 阅读次数: 863

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 
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(以下 简称函授站)的监督与管理,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,保证教育 质量,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授站,是指山东省省内外普通高等学 校在山东省境内设置的函授站。 

第三条 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 主办高校)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的 机构。

第四条 函授站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法律法规及 有关政策规定,严格执行主办高校的规章制度和主办高校与函授 站依托建设的单位(以下简称设站单位)签订的建站协议。 

第五条 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,行政上接受 设站单位的领导,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。 

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备案 

第六条 主办高校设立函授站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、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函 授教育发展规划; (二)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我省设立函授站,高职(专科)院校一般不设置函授站; (三)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,开设专业应为 我省短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; (四)严格控制函授站数量。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原则 上只能设立 1 处函授站;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人口较少的市只能 设置 1 处函授站,人口较多的市可设置 2—3 处函授站,在全省 设立函授站总数不超过 25 处; (五)1 处函授站与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高校一般 不超过 3 所。 

第七条 主办高校设置的函授站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 定,同时制定符合本校办学条件、办学特色和培养质量的函授站 设置具体标准。 

第八条 设站单位设立函授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 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,具备法人资格,能独立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 (二)有连续或者隔年报考的生源; (三)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体、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 师及专职管理人员队伍; (四)能提供固定的、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 条件; (五)教学场所符合安全、消防、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和要求; (六)能提供或者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。 

第九条 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应当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。 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: (一)函授站名称、地点和办学条件; (二)开设专业名称、培养目标、层次、学制、招生对象、 招生人数、招生范围、发展规模; (三)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、权利、义务; (四)函授站站长、副站长及工作人员; (五)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; (六)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; (七)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; (八)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。 

第十条 主办高校新设立函授站,应当自函授站设立之日起, 30 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备案材料: (一)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函; (二)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报告,保证教育质 量的管理措施和函授站设置标准等材料; (三)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协议书; (四)设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、办学许可证,函授站负责人 身份证、学历、职称证书等复印件; (五)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、租赁合同,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; (六)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 结果。 

第十一条 对已经备案的函授站,主办高校于每年 12 月底 前,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。 

第三章 职责与教学管理 

第十二条 主办高校对所设置的函授站履行以下职责: (一)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、政策; (二)组织实施教学辅导,保证教育质量,指导函授站辅导 教师的教学工作; (三)制定函授站教学和管理等规章制度,并监督、检查执 行情况; (四)本校派遣教师面授课程和通过网络视频教学等形式开 展的函授课程,不得低于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总数的 80%; (五)每学期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,根据检 查或者评估结果改进教学工作; (六)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,安排工作, 交流经验,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; (七)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。 

第十三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: (一)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; (二)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;(三)承担主办高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 学辅导任务,做好教学管理工作; (四)及时、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; (五)协助主办高校聘任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; (六)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 难; (七)及时向主办高校反映函授生、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 的意见、建议; (八)建立健全行政、教学辅导、后勤、财务等管理制度和 岗位责任制,使管理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; (九)协助主办高校做好考试组织工作,严肃考风、考纪; (十)协助主办高校做好学费收缴工作; (十一)严格执行主办高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,定期 检查各项工作,主动配合主办高校、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 的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函授站 工作的检查和评估; (十二)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向主办高校报送年度自查报告; (十三)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。 

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: (一)向函授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、政策; (二)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; (三)配合主办高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,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条件; (四)负责函授站正副站长、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 的人员配备和工资待遇; (五)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。 

第四章 经费管理 

第十五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,由设站单位提供或者筹集。 

第十六条 主办高校应当按照上级财政、物价部门政策规定 收取学费。 

第十七条 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应当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 前提下,合理确定学费分成比例。 

第十八条 函授站的经费,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招生、教学、 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,不得挪作他用。 

第五章 监督管理 

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函授站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,统筹 规划函授站布局,提供人才需求信息,指导主办高校合理设置专 业和培养规模。 

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,依据办学 水平评估标准,对函授站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抽查,对存在问题 的函授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;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函授站名 单。 

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省属高校继续教育培养能力和 水平、函授站的教学质量、每年报名情况核定成人招生计划,并 严格执行。 

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对本区 域内函授站依法进行管理、指导和监督,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函 授站的检查,配合做好函授站评估工作,保证本区域内函授站依 照国家和省法律、法规规范办学。 

第二十三条 主办高校为省属高校的,其函授站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由省教育厅给予约谈、限期整顿、通报 批评、核减学校成人招生计划、责令主办高校撤销函授站等处理: (一)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函授站的; (二)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; (三)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; (四)不能按规定组织辅导、保证教学质量的; (五)考试组织不规范、考试秩序混乱、考试到考率较低的; (六)学生投诉较多,经核实情况属实的; (七)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 条款的; (八)违反规定收费的; (九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。 

第二十四条 主办高校为非省属高校的,有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,由其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处理。

第六章 附 则 

第二十五条 成人高等学校函授站设立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执行。 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 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年 月 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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