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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
编辑日期:2020-01-13 作者/编辑: 阅读次数: 884

潍坊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   第一条 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,建立并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根据《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 

    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学院函授、业余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。

第二章  入学、注册、学籍

    第三条  按照山东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,须持准考证、身份证和学校录取通知书,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,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(函授站)请假。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  新生入学报到时,由所在二级学院(函授站)审查入学资格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;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条件,有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况,取消该生入学资格。

第五条 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,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清第一学年学费、书费等费用,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六条  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机构,负责为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在国家学信网上注册学籍。学籍注册后,由二级学院(函授站)指导学生在山东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核对并完善学籍信息(凭身份证号和密码),信息核对无误后,为新生颁发学生证。

第七条 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,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、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。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,学校将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。

第八条  学生学籍实行学年注册制度。每学年开学,二级学院(函授站)按照学校规定,组织学生登录山东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。不能如期注册的,履行请假手续,由二级学院(函授站)做好统计并报给继续教育学院。未履行请假手续的,1周内按旷课论处,1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。未按规定交清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注册,停止其学习资格并按中途退学处理。学生一经注册,原则上不退学费。

第九条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,否则取消其学籍。

第三章  学制与修业年限

    第十条  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。高中起点专科(简称高起专)和专科起点本科(简称专升本)为2.5年,高中起点本科(简称高起本)为5年。学院对已注册学生实行弹性学制,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,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,逾期不再保留学籍(义务兵除外)。 

第四章  学籍信息更改

第十一条 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。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。

第五章  成绩考核与记载

    第十二条 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。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要求,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,了解学生实际学业水平。操行考核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,依其实际表现,每学年评定1次,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 每学期或学年结束,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查。跨学年的考试课程,每学期各按1门课程计算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,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,平时成绩为辅。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、完成实验、课外作业、测验等综合情况,采取五级分制评分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。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:90~100分为优秀;80~89分为良好;70~79分为中等;60~69分为及格;60分以下为不及格。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30%以上的,不能参加本课程考核,该课程成绩按“0”分记载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,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,补考仍不及格的,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须在考前申请缓考,缓考者可正常补考1次,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。无故不参加考试者,视为旷考,成绩按“0”分记载,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,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。考试作弊者成绩按“0”分记载,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,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。

    第十六条  学生对应修公共基础课,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,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,并达到相应层次教学要求的,经申请批准,该课程可免修、免试。免修、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置课程总数的25%。申请免修、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。

  第十七条 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,采取个人总结、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活动。不能按时参加的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无故缺席的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六章  转专业与转学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、转专业。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、转专业者,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新生注册期间,由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(函授站)提出申请,填写有关材料,由二级学院(函授站)签署意见,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,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籍异动手续。

第二十条 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 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、同层次、同形式进行,且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续课程的学习,所转入专业须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。文史类专业学生只能转入文史类专业,文理兼招专业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。        

第七章  休学、复学、退学

  第二十二条 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学习,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。应征入伍学生另行规定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申请休学:

(一)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者。

(二)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进行学习者。

(三)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。

(四)在校期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。

第二十四条  学生休学须经二级学院(函授站)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,一般休学期限为一年。学生应征入伍的,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1年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须向二级学院(函授站)提出申请,经学校审批后,方可复学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退学处理:

  (一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学生本人未提出复学申请,或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未获批准者。

    (二)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,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。

(三)未按学校规定交清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(四)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。 

    第二十七条  学生主动要求退学的,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由所在二级学院(函授站)审批,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。
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经申请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,须交回学生证件并办理离校手续,并不得申请复学。已交学费不退。

第八章  纪律与考勤

    第二十九条  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
    第三十条  学生参加授课、实习、实验、毕业设计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。未经请假均按旷课处理。

第九章  奖励与处分

第三十一条  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,学校予以表彰。  

第三十二条 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。对于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的学生,应视其情节轻重,由学校给予警告、留校查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其中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。

   第三十三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  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。

  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。

    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者。

    (四)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,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;或者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。

    (五)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。

  (六)学位论文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毕业论文、买卖毕业论文者。  
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
(八)其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予开除的。

  第三十四条  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须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:

  (一)学生的基本信息。

  (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。

  (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和期限。

  (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。

  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
 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,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,做到与学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,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

  第三十六条 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。  

    第三十七条 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十章  毕业、结业与学位授予 

第三十八条 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交清学费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学校准予毕业,并颁发毕业证书及毕业档案。已注册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,由学校汇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
    第三十九条  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内容与学信网上原有学籍数据一致,据实填写办学类型、层次、专业、学习形式和学制。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,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填写。

    第四十条 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,结业一年内,由学生提出申请,学校准予补考1次,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,补考及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同下一年级。

    第四十一条 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,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,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其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。不能按照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的学生,不得申请学士学位(义务兵参照第八条)。

    第四十二条  学历证书遗失需补办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市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,到学校档案室查询并复印学籍档案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。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,学历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。

第十一章  附则

    第四十三条  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四十四条 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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